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薛辰东与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辰东,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185号原告:薛辰东,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蕾,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芳,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薛辰东与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薛辰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辰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薛辰东负担。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雷娟娟书 记 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