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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锦成与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兆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成,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兆金,上海至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889号原告:王锦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杨兆飞,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67号2405室。法定代表人:王兆金。被告:王兆金,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上海至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K区245室。法定代表人:李洁琼。原告王锦成与被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兆金、上海至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因其尚需要进行核算,其诉讼请求尚不能具体、明确。本院认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立案后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明确的,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锦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