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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振邦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执10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振邦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2016)湘行终69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振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696号行政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履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696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依法公开解放西路聚福园4号房屋陈振邦、陈鑫、陈培、陈毕元四人名下的产权面积171.9平方米的评估结果及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振邦提交了湘万源房(2010)(估)字第679号评估报告书,并交纳了一、二审诉讼费1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振邦申请执行的(2016)湘行终696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亦已由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696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