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新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538号移送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新建,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人,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新建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新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林新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执行人林新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代理审判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