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冯鹤立与周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鹤立,周青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377号原告:冯鹤立,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0101110106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青,男,50岁,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冯鹤立与被告周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鹤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被告支付补偿款15484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元月,原告与被告因农村家园建设改造,双方协议将原告老房屋拆迁并新建商品房住宅楼。由于路面宽度缩短,双方同意原告将自己的门面留出路面供各家出进,同时双方约定由各住户补偿原告158000元。同年元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此后,该楼盘建立后,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议,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鹤立未能提供被告详细、真实的身份信息,本院亦未能查询到此人,因此原告冯鹤立所诉被告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鹤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