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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973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杰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泉州市杰利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973号原告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娟芳。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杰利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顺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杰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1元,由原告吴江瑞福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