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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小英与章海亚、薛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英,章海亚,薛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76号原告:章小英,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海亚,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薛齐海,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章小英与被告章海亚、薛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章海亚、薛齐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章小英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