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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502号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轧钢路。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光春,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湖南博长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