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法宁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法宁,李某1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31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法宁,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第三人:李某1,男,200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本案原告,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法宁、第三人李某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系本案第三人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第三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法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将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雅苑12-3-102室及相关附属设施赠与第三人有效,并由被告协助原告为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所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雅苑12-3-102室及相关附属设施赠与第三人。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至今未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为了维护原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特诉。被告李法宁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第三人李某1庭审中答辩,同意原告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法宁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1,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在东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水岸名城××室(房产证号N0××25)及相关附属设施赠与第三人李某1。双方至今未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诉讼期间,第三人李某1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本案原、被告关于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雅苑12-3-102室及相关附属设施赠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人口登记卡、东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明、房屋还贷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法宁于2013年3月1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雅苑12-3-102室及相关附属设施赠与第三人李某1,该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完整地履行。现原告王某要求依协议将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雅苑12-3-102室的产权过户至第三人李某1名下,属于对双方离婚后财产约定继续履行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法宁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判决结果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法宁将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原牛山镇)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雅苑12-3-102室及相关附属设施赠与第三人李某1有效。二、被告李法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王某为第三人李某1办理上述房屋(房产证号N0××25)过户手续到第三人李某1名下。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孙海滨审 判 员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