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占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39号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16号。负责人:丁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华,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占国,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其他不详。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天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