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五路26号4幢20202室。法定代表人范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法定代表人况守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支付1278642元,申请人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判决认定的其余款项、诉讼费及利息。随后,本院前往银行将案款从被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扣至本院,并将案款返还给申请人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致源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