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黎媛与陈川福不当得利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媛,陈川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9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黎媛,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陈川福,女,汉族,1979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黎媛与被申请人陈川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黎小林、许树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川福价值6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查封期间不得支取、转让、赠与、抵押、出租、毁损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查封申请人黎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黎小林、许树容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出租、毁损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