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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振华与郑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华,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冯振华,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生,个体驾驶员,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郑忠,男,汉族,1987年1月7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冯振华申请执行郑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忠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