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振华与郑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华,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冯振华,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生,个体驾驶员,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郑忠,男,汉族,1987年1月7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冯振华申请执行郑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忠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