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铁宁与被执行人武凤侠、宋学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铁宁,武凤侠,宋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马铁宁,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武凤侠,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宋学龙,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马铁宁与武凤侠、宋学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武凤侠、宋学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