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文,刘某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60号原告何某文,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刘某跃,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文诉被告刘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某文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