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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蒋忠立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570439C,住所地涪陵区太极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章和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谭益,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法科科长被执行人蒋忠立,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涪卫医罚[201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第三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蒋忠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涪卫医罚告[2016]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涪卫医罚[201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2、没收非法所得24085.87元;3、罚款10000元。告知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涪卫医催告[2017]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蒋忠立没收非法所得24085.87元,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举报(投诉)登记、受理、处理、回复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涪卫医罚[201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第三项,即没收非法所得24085.87元,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