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水燕、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燕,张彩英,王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余水燕,女,1969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张彩英,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王容飞,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余水燕与被执行人张彩英、王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无法找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