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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爱申、孙国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申,孙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申,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孙国梁,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国梁银行的存款2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云飞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