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爱申、孙国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申,孙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申,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孙国梁,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国梁银行的存款25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云飞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