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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建国、石家庄市矿区滕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国,石家庄市矿区滕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贵民,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矿区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赵村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98259104W。法定代表人:高奋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矿区滕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7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货款及不认可闫书生为其代理人,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闫书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一审认定闫书生构成表见代理欠妥;且本案已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对闫书生涉嫌诈骗立案,故发回后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并追加闫书生参加诉讼,查清后请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7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