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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庞克胜与陈效斌、冯良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克胜,陈效斌,冯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庞克胜,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翟村。被执行人:陈效斌,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均和村。被执行人:冯良俊,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均和村,系陈效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克胜与被执行人陈效斌、冯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效斌、冯良俊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效斌、冯良俊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