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庞克胜与陈效斌、冯良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克胜,陈效斌,冯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庞克胜,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翟村。被执行人:陈效斌,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均和村。被执行人:冯良俊,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均和村,系陈效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克胜与被执行人陈效斌、冯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效斌、冯良俊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效斌、冯良俊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