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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凌岳物流有限公司、梁克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凌岳物流有限公司,梁克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凌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元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心,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克稳。上诉人青岛凌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克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克稳因一审被告主体问题,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梁克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青岛凌岳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梁克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梁克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凌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綦晓声审判员  高中日审判员  苏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浩东书记员  于国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