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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12号被执行人:刘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超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超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