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12号被执行人:刘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超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超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