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西镇崖后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华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西镇崖后村村民委员会,孙华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63号原告:荣成市崖西镇崖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崖后村。法定代表人:曲洪军,村委会主任。被告:孙华艳,女,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荣成市崖西镇崖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华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崖西镇崖后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