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文广与马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广,马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97号原告:邵文广,女,1969年11月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马东林,男,38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广与被告马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广撤回对被告马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文广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发审 判 员 薄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