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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与游东志、李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游东志,李利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864号原告: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东志,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生。被告:李利飞,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生。原告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东志、李利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高 平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