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霍江波与李阳、王飞燕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江波,李阳,王飞燕,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2451号原告:霍江波,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王飞燕,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临漳县号。被告: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建安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经理。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江波与被告李阳、王飞燕、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乐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霍江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被告李阳、王飞燕、乐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江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阳、王飞燕、乐邦公司共同偿还霍江波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60万元);2.李阳、王飞燕、乐邦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李阳、王飞燕、乐邦公司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霍江波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款单,借款单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月利率6%。霍江波按约定将借款汇入李阳银行卡。借款后,仅支付两笔利息60万元,下欠借款及利息推托未还。李阳辩称,李阳通过严栋海介绍向李鸿毅借款,达成协议后,是霍江波向李阳汇款,李阳就给霍江波出具了借据。从还款情况看,该笔借款实际出借人可能就是霍江波、李鸿毅、严栋海,李阳还款时按照介绍人严栋海要求,把款汇到指定严栋梅或严栋海账户,六次汇款168.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6%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款项应折成借款本金。截止到2014年11月12日,李阳尚欠霍江波借款本金387.9万元,欠利息12.516万元。王飞燕辩称,借款时王飞燕系乐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燕在借款单上盖印章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王飞燕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霍江波起诉王飞燕属于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对王飞燕的起诉。乐邦公司辩称,借款时霍江波、李鸿毅要求乐邦公司在借款单上盖章,只是见证的作用,乐邦公司并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乐邦公司依法不应承担偿还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李阳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霍江波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款单,借款单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月利率6%。借款人为李阳。该借款单还写有“用原粮局土地证作为抵押,现有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面积3587.92㎡,土地证号临出140**号,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王飞燕”。该借款单上借款人处只有李阳签名。在借款人右下方盖有乐邦公司印章和时任法定代表人王飞燕印章、签名捺印。当日霍江波按约定将借款500万元汇入李阳银行卡。因李阳未能偿还霍江波借款,霍江波于2016年9月12日诉至本院。庭审中,霍江波以写诉状时记错为由否认收到李阳两笔利息60万元。李阳辩称借款后分六次共偿还霍江波款168.5万元(含霍江波诉状认可两笔利息60万元),并提交了向严栋海、严栋梅账户转款银行明细。霍江波质证认为,李阳向严栋海、严栋梅账户转款与其无���,也没有收到168.5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单、银行转款凭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李阳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霍江波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款单,该借款单上记载借款人为李阳。而在该借款单上所写“用原粮局土地证作为抵押,现有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面积3587.92㎡,土地证号临出140**号,邯郸市乐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章):王飞燕”的内容,并在借款人右下方盖有乐邦公司印章和时任法定代表人王飞燕印章、签名捺印,说明乐邦公司是以土地为李阳借款抵押,乐邦公司是抵押担保人,并非借款人。王飞燕是作为时任乐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名捺印,是履行的职务行为,王飞燕也不是借款人。因此,霍江波诉讼请求王飞燕、乐邦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霍��波为出借人,李阳为借款人,霍江波与李阳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李阳应按约定承担偿还霍江波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霍江波与李阳约定月利率6%折合年利率为78%,已经超过年利率24%,但霍江波诉讼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霍江波在诉状��已承认收到李阳两笔利息60万元,属于霍江波自认,庭审中,霍江波又以写诉状时记错为由否认收到李阳两笔利息60万元,该理由不充分,故应认定李阳已经偿还霍江波借款利息60万元。李阳辩称借款后分六次共给付原告款168.5万元(含霍江波诉状认可两笔利息60万元),李阳虽提交了向严栋海、严栋梅转款银行明细,但霍江波对除诉状上认可收到60万元利息以外的其他款项不予认可,李阳又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故本院对除霍江波在诉状上认可收到60万元利息以外的其他款项不予认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一、被告李阳给付原告霍江波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借款500万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执行时扣除已还利息6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霍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李阳负担。被告李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交付,由被告李阳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审判长刘相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人民陪审员孙小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人民陪审员马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