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祥国与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国,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700号原告:刘祥国,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徽,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盛,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明,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国与被告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祥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祥国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