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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蒙英壮与邝善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英壮,邝善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525号原告:蒙英壮,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邝善焕,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原告蒙英壮与被告邝善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蒙英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蒙英壮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英壮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蒙英壮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