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柳希玉诉被告刘文财、曹向忠、霸州市天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希玉,刘文财,曹向忠,霸州市天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780号原告:柳希玉,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财,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被告:曹向忠,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姚千户屯镇。被告:霸州市天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希玉诉被告刘文财、曹向忠、霸州市天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希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