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229号原告李国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3。法定代表人欧阳兵,经理。被告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16号。法定代表人黄忠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人民调解员李书云、张洪儒、赵德光的调解,原告与二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震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