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焦小鹏与李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鹏,李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555号原告焦小鹏,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李桂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4日,住舞阳县。原告焦小鹏与被告李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小鹏以被告李桂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小鹏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