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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焦小鹏与李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鹏,李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555号原告焦小鹏,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李桂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4日,住舞阳县。原告焦小鹏与被告李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小鹏以被告李桂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小鹏负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