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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临泽县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泽县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临泽县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7月24日扣划5460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273元、违约金82967元、诉讼费12032.5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333.5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