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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艳妮与涂志军、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妮,涂志军,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6108号原告:王艳妮,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志军,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19栋908号房。法定代表人:王艳妮。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员工。原告王艳妮与被告涂志军、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被告凤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涂志军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200元)、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暂计3个月为8400元、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拖车费6000元;2、被告凤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被告涂志军因临时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4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凤玺公司作为担保方,对被告涂志军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在长沙市××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涂志军应于2016年9月29日、10月29日、11月28日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视为违约,原告可提前要求被告涂志军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涂志军支付14万元本金,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涂志军未偿还任何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涂志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凤玺公司辩称,对担保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原告王艳妮(出借人)与被告涂志军(借款人)、凤玺公司(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出借人将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户名涂志军,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62×××07);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本次借款由凤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逾期还款,还须每日按借款本金的8‰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归还全部债务之日止;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受到损害,借款人将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诉讼费、公告费、拖车费、保管费等;该合同该由涂志军签名、摁手印,王艳妮签名,凤玺公司盖章。同日,涂志军确认借款资费:借款月利率为本金的1%;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为本金的2%每月;GPS安装费1000元;抵押公证费500元;上门拖车费长沙市内6000元;逾期违约罚息为剩余本金的8‰/天。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分三笔向被告涂志军转账共计14万元,被告涂志军出具14万元收条。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资费确认书、转账凭证、收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付款,被告涂志军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合同及借款资费确认书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费用为本金的2%每月,逾期违约金为每日8‰,以及GPS安装费、公证费、拖车费等费用,总额明显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凤玺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担保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涂志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及费用(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涂志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涂志军追偿;三、驳回原告王艳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2元,保全费132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383元,由被告涂志军、湖南凤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