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芙蓉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芙蓉,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177号原告:朱芙蓉,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湖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芙蓉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