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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金龙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9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龙,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5日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川01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李金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龙撤回上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抒璟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