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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开现与崔永胜、高书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现,崔永胜,高书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永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书亭,女,汉族,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崔永胜、高书亭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现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永胜、高书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崔永胜、高书亭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开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