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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金太龙、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金太龙,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49号1层1、2号。法定代表人:关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国华,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太龙。被执行人: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五一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金太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太龙、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太龙、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7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8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负担诉讼费302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轮候续封被执行人金太龙所有的瓦房店市土地(地号:0070290土地使用证号:瓦国[2010]第043号),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金太龙在银行的退休工资账号存款37962.19元,未冻结1759237.81元。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没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土地又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49号1层1、2号。法定代表人:关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国华,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太龙,男,1955年1月13日生,朝鲜族,身份证号码21020219550113373X,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269号6-1。被执行人: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五一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金太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太龙、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太龙、大连凯帝亚制衣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承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7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8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负担诉讼费302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轮候续封被执行人金太龙所有的瓦房店市土地(地号:0070290土地使用证号:瓦国[2010]第043号),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金太龙在银行的退休工资账号存款37962.19元,未冻结1759237.81元。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没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土地又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文岩审判员毕胜审判员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