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家锦、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家锦,徐素云,赵炎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49号申请执行人叶家锦,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徐素云,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赵炎苗,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620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家锦与被执行人徐素云、赵炎苗(2017)浙1081执474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素云、赵炎苗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素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二辆。二、查��被执行人赵炎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D×××××号小型汽车二辆。三、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