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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民初880号原告: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金家圩69号-12。法定代表人:刘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苍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宝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泉公司)与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芭拉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明,人民陪审员王泽民、季旭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芭芭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泉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016年8月签订了广告发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南京市机场大巴车尾发布芭芭拉教育宣传广告,广告期间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总广告费用折扣后分别为43万元、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广告发布工作。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达成广告发布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0月14日终止广告合同的发布,被告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发布两个月内的广告费6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剩余5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芭芭拉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或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润泉公司与被告芭芭拉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016年8月2日签订了广告发布合作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南京市机场大巴车尾发布芭芭拉教育宣传广告,广告期间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总广告费用折扣后分别为43万元、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广告发布工作,2016年7月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如约履行,没有争议。2016年10月10日芭芭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亮分两次向润泉公司转账支付8月2日广告合同广告费10万元。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达成广告发布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10月14日终止8月2日签订的广告合同的发布,被告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发布两个月时间的媒体费用6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剩余5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支付媒体费10万元、11月30日支付媒体费15万元、12月31日支付媒体费25万元。在补充协议上,付款第一笔与第三笔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但总额为50万元。经询问原告证实是当时打印笔误,但总金额50万元没有错。付款到期后,芭芭拉公司没有付款,现芭芭拉公司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合作协议》、广告发布样品、《广告发布补充协议》、中国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告发布合作协议》及《广告发布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因为被告芭芭拉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广告发布费用50万元给原告润泉公司,应负本纠纷之责。对原告润泉公司要求被告芭芭拉公司支付50万元广告发布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芭芭拉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广告发布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就到期未付广告发布费承担原告润泉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润泉公司要求被告芭芭拉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润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5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王泽民人民陪审员  季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