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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伍志彬与郭宏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志彬,郭宏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080号原告:伍志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郭宏权(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伍志彬与被告郭宏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志彬于2017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