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伍志彬与郭宏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志彬,郭宏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080号原告:伍志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郭宏权(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伍志彬与被告郭宏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志彬于2017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志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