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嗣标与章进武、施东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嗣标,章进武,施东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12号原告:孙嗣标,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进武,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施东坡,男,1966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孙嗣标与被告章进武、施东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嗣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嗣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嗣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孙嗣标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