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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嗣标与章进武、施东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嗣标,章进武,施东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12号原告:孙嗣标,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进武,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施东坡,男,1966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孙嗣标与被告章进武、施东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嗣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嗣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嗣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孙嗣标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