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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久明与林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久明,林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756号原告:郑久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林宗明,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郑久明诉被告林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郑久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久明提出撤诉,系其对处分权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久明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