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文华与龙佩诚、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华,龙佩诚,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101号原告吴文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杨,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佩诚,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242栋。法定代表人刘廷毅。原告吴文华与被告龙佩诚、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华于2017年7月1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文华负担。审 判 长 田 丹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人民陪审员 吴衡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