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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男,43岁(1973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牛××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区政府门前时,与吴××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发生刮撞。经认定,被告人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述事实,被告人牛××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的陈述,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122报警台电话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工作记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牛××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