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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华糖酒业有限公司、陈新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华糖酒业有限公司,陈新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华糖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新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27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新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新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新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新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6156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