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长国、牟伟坤、宋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长国,牟伟坤,宋宝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89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董事长。被告宋长国,男,1982年11月1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牟伟坤,女,1983年3月19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宋宝海,男,1954年10月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长国、牟伟坤、宋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长国、牟伟坤、宋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