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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义礼与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义礼,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51号原告:邵义礼,男,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义礼与被告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义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义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义礼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从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