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高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高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43号自诉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新乡市开发区和平大道308号被告人:张高峰,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县,自诉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被告人张高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1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张高峰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