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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高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高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43号自诉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新乡市开发区和平大道308号被告人:张高峰,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县,自诉人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被告人张高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1日起诉至我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张高峰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