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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美红、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美红,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梁美红,女,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晓辉,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美红与被执行人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美红于2017年6月2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09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