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春与王雄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春,王雄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XX春。被执行人:王雄将。本院在执行XX春与被执行人王雄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98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雄将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XX春偿还货款1220000元、受理费77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6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雄将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刘XX 关注公众号“”